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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控制9条规定可予操作
xumu.com.cn   2005-9-23 8:56:00  中国畜牧网

 
    
 晨报讯 在动物疫病控制和扑杀上具有很强操作性内容的条款,首次有望写入地方性法规。这是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所规定的内容。
  据介绍,此次条例(草案)专门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杀作出了9条相关规定,如发生诸如国家规定的一类、二类动物疫病或者爆发性流行三类动物疫病时,需要实行封锁的,将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疫区封锁;对划定的疫点,除了扑杀要求外,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还将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在疫点周围设立警示标志,限制人员、运输工具及其他物品的进入等。
  条例(草案)还规定,出现动物重大疫情之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制订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急预案,建立动物防疫应急队伍;市、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疫情分析评估,认定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急预案。
  除了首次加入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杀规定外,条例(草案)还创制性地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经市政府指定道口,经查证、验物和消毒后进入。道口检查站如果发现疑似疫情,可以暂扣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可对承运人最高处1万元罚款。对未经指定道口检查、无道口检查签章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接收单位或者个人,可最高处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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