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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首次推出能繁母猪保险费财政补贴工作,促进猪肉市场稳定
xumu.com.cn   2007-10-15 10:09:00  中国畜牧网
  应对猪肉价格上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海南省首次推出能繁母猪保险费财政补贴工作,主要工作措施如下:

  一、确定保险适用对象

  全省城乡养猪户和养猪企业(不含海南农垦系统)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均可以参加保险,自愿参保。

  (一)能繁母猪存栏量为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当地养猪协会、经济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能繁母猪死亡的,不属于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保险责任范围。

  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保险责任,由此增加的保费,可由市县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三、规范保险费财政补贴标准

  根据海南省各市县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差异情况,能繁母猪保险保费实行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补贴原则,三级财政补贴占保费的80%,养猪户和养猪企业负担保费的20%。除中央财政保费补贴50%外,省、市县财政补贴标准为省本级单位由省财政补贴30%;海口、三亚、洋浦本级财政补贴20%,省财政补贴10%;其余市县本级财政补贴10%,省财政补贴20%。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能繁母猪保险标准,2007年每头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为60元,保障金额1000元。财政补贴具体标准为:中央财政30元;省本级单位省财政补贴18元;海口、三亚、洋浦本级财政12元,省财政6元;其余市县本级财政6元,省财政12元。饲养者负担12元。

  四、明确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来源及其拨付程序

  (一)财政补贴保费的资金来源。除中央补贴外,省和市县补贴资金分别由本级预算安排。

  (二)财政补贴保费的资金拨付规程。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均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特设账户直接支付至保险经办机构。年初预付,年末据实结算,多还少补。

  五、规定保险金额和费率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障金额按照能繁母猪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且不能超过能繁母猪的市场价格。考虑到2007年是实行能繁母猪保险政策的第一年,办理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比较复杂,需要一个过程,根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厘定的能繁母猪费率和保险金额,当年我省每头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费60元。2008年及以后,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我省各市县自然条件和养猪户饲养情况等制定差别费率,报经省财政厅和保监部门同意后执行。

  六、规范保险业务账务处理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编制季度、年度财务报表,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另行制定印发。

  七、2007年保险工作时间安排

  (一)8月30日以前,市县财政部门应落实本级财政补贴资金,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支付至保险经办机构。

  (二)省、市县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2007年保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及时编报2008年保费补贴预算。

  (三)11月份,省、市县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农业、畜牧等部门检查和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并于12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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