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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城区禁养23种恶犬
xumu.com.cn   2006-4-29  中国畜牧网
      昨日,市公安局就城市养犬相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今年6月份开始,在长沙城区禁养23种具有较强攻击性、性格暴烈的犬种。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养犬者,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下列23个犬种禁养

  据了解,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保证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禁止在我市饲养的23个犬种为烈性犬、大型犬和斗犬。这23个犬种分别为藏獒、狼狗、中华田园犬(俗称:土狗)、高加索、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中亚牧羊犬、西班牙加纳利、日本土佐、标准牛头梗、卡斯罗、韩国杜莎、美国斗牛、斯坦福斗牛、爱尔兰猎狼、比特、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罗德西亚背脊犬、英国斗牛獒、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根据规定,城区已饲养上列犬种的养犬者,必须在5月30日前自行妥善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捕杀。

  三类区域禁止养犬

  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明文规定,长沙市公安局为长沙市城市养犬的管理部门。养犬不得影响社会管理秩序,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为此,市公安局规定,在以下三类区域不得养犬:一是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二是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三是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另外,禁止在城区内设办犬只养殖场(动物园除外)。

  养犬者须“十项注意”

  符合条件的养犬者,今后在养犬过程中,必须注意十项规定,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这十项规定是:一、在准养犬的颈部佩带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二、犬只在户外时,应束以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市场、公园、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携犬只进入活动区域;五、禁止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六、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七、养犬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九、犬只咬伤他人,养犬者应立即将伤者送医院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十、对疑似狂犬的,养犬者应主动控制或捕杀,无法控制或捕杀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违规养犬可罚1000元

  根据相关规定,今后未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暂扣点地点:市公安局违章犬只管理暂扣中心<人民西路6号>,电话2272806、6656044),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佩带犬牌但无牵领人、无犬链约束的户外犬只,由公安机关予以暂扣。

  有牵领人但未佩带犬牌,或牵领人未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的户外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牵领人提供该犬的有效许可证明,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不能提供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而携犬人未予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携犬人当场清除,并可处50元的罚款。养犬人应在犬只被暂扣7日内携有效证件或补办有效证件,到公安机关领取犬只;逾期未领取的,犬只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未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只,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现有养犬证者6个月内换新证

  市公安局指出,养犬新规定实施前已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养犬许可证的,应在从5月1日起的6个月内,向住所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换领《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经许可饲养的犬只,在犬只免疫证明失效前,必须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准养犬繁殖的幼犬,必须在出生后2个月内进行免疫。准养犬变更养犬者、养犬者变更住所的,养犬者应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遗失或损毁证、牌标志的,养犬者应在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有关手续。(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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